【山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11月15日,山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启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点线上医保购药,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止。《通知》要求医保“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在省内流转。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开具的电子处方经医保系统处方平台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
《通知》强调完善协议管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及“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支付监管。各市经办机构依职责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药事服务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要求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信息系统改造,12月1日后处方信息全部由医保处方平台流转。
【解读】
该《通知》旨在推进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线上医保购药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其中提出:
一、启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点线上医保购药
该《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启动线上医保购药试点,有效期为两年。这一措施旨在推动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为全省范围内的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医保“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在省内流转
《通知》要求医保“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在省内流转。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在互联网医院复诊后,其处方信息将在省内范围内进行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购药服务。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患者排队等待的时间和交通成本。
三、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
《通知》还要求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开具的电子处方经医保系统处方平台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这一措施有助于减少重复检查和治疗,降低医疗费用,同时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通过实现省内互认,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的互联网医院就诊时,能够获得相同的医疗服务。
四、完善协议管理并加强支付监管
《通知》强调了完善协议管理和加强支付监管的重要性。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各市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监管,防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需进行信息系统改造
《通知》要求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信息系统改造,12月1日后处方信息全部由医保处方平台流转。这一措施旨在规范“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流程,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知》旨在推进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线上医保购药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通过试点、省内互认、完善协议管理和加强支付监管等措施的实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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