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解读: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细化船员任职见习要求。将海船船员见习时长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延长海船船员见习时间使其具备更高实操能力和更丰富实践经验,保障航行安全。
(二)优化演习要求。将固定的“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和应急撤离演习”调整为“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航行区域的风险程度、不同季节气候等因素细化具体演习规定;同时增加对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三)简化报告程序。将“在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要求,由“每次一报”调整为“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减少报告频次,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
(四)优化夜航管理。明确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夜航管理要求:一是规定船公司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高速客船定义。协调统一《规则》与国内船舶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将船长不足20米且满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纳入了高速客船范畴。
此外,对部分条文表述一并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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