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解读:
2012年,原国家电监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出台了31号令,对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已重组,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电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基本形成,31号令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同时,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新要求,需要及时吸收并贯彻落实。因此,国家能源局以31号令的主体内容为基础,制定了《规定》,并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出台。
《规定》共39条,主要内容涵盖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全过程,包括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等。相比31号令,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补充完善调查组织、事故整改监督等内容。一是为提升事故调查组工作效能,参考借鉴较为成熟的调查组织领导模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细化了组长职责。二是综合有关事故调查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方案、调查内容、应查明的情况等进行了补充完善。三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调查最新规定,完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增加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的有关条款等。
二、更新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一是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机构职能、名称发生变化,相关内容予以更新。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中加入负有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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