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一、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上述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相关工作经历。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进行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解读: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一是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进一步做好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相关政策的衔接,明确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对于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允许项目运营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强调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
三是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明确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的登记方式,要求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和国家能源局2022年底印发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相衔接。
四是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明确风电机组许可延续有关工作要求;明确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火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准执行;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
五是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情况下,相关派出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职责边界。
六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验机制,确保许可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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