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其他用海活动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
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主导功能,提出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后,分区以及相应的空间管控规则纳入同级、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解读:
《通知》就准确把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提出了3方面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其他用海活动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为地方推进不同类型用海活动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预留政策“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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