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1月16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院外调配处方,简称外配处方,是指在住院、门诊或急诊诊疗中因诊疗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购买的药品处方。外配处方作为患者治疗方案的补充,旨在满足患者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导致用药风险和行风风险。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医院药事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同时兼顾医保政策等因素,由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最终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应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维护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
原则上,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外,本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种类和品规不应开具外配处方。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励通过HIS开具未纳入管理目录的外配处方。
此外,通知还指出,坚决维护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不得承包、出租或变相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内外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任何药事相关工作。
【解读】
根据市场调研发现,这项政策主要介绍了关于“院外调配处方”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其中提出:
1、定义与目的:
通知明确了“院外调配处方”的定义,即因诊疗需要在住院、门诊或急诊中使用的、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处方。
这种处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患者的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
2、管理要求: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医院的药事管理。
临床科室需提出申请,经过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的审核,以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最终审批,才能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
医疗机构需定期更新和维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
3、原则与限制:
原则上,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外,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不应开具外配处方。
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需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开具未纳入管理目录的外配处方。
4、药房的公益性与营利性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应保持公益性,不得进行承包、出租或变相承包、出租,也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或在院内外开设营利性药店。
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按照服务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参与医疗机构任何药事相关工作。
总的来说,这项政策旨在规范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强调了药房的公益性和防止营利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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