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 时,应当确定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 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按下达方式分类,包括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 计划和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按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 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 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 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 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 — 4 — 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 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 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 任,压实行业部门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投资 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解读: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努力坚持三方面的原则要求。一是坚持厘清监管责任。系统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发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的职责定位,理顺职权关系,贯通责任链条,完善监管体系,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责有要求、追责有依据。二是细化监管内容。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全生命周期监管,针对不同监管主体明确相应的监管程序、内容和方式,并对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在线调度、探索开展视频监管等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强化监督执法。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基础上,对各项监督检查要求予以明确,并设专章切实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办法》是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提升政府投资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的客观要求。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着力健全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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