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
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解读:
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对此,我们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着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具体到工作模式,《通知》明确,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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