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解读:
为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
——网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管理,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流程,并解决了人工书面备案管理效率低、不便民的问题。
——代为备案的有关规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可代其接入的非经营性网站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上述规定,为非经营性网站履行有关手续提供了便利条件,增强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接入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应有的责任,体现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从接入环节强化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切断了非法网站接入互联网的渠道。
——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工作的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站更新频繁情况下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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