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坚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明确各园区重点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有序流动,推动空间范围动态调整,促进园区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解读:
2024年1月25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总体来看,《条例》内容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既有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也有对北京科技创新试点政策和成熟经验的固化提升,同时还有诸多具有引领性的制度突破。
《条例》紧紧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怎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做出规定,具有一定的宣誓性作用,是“保障法”。同时,《条例》也是北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几十项科技创新的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填补了北京市科技创新基本法的立法空白。
《条例》力图全方位考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范围、建设主体和建设任务,经过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寻求共识,最终形成包含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和附则在内的七章七十六条具体条款。《条例》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彰显北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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