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八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增补后的负面清单应及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解读: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增加了第九条内容,规定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外,其他工作均可依法施工分包。同时,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制定职责予以了明确。
(二)优化施工分包时点要求。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等内容,在现第八条中明确“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三)明确施工分包与劳务合作界面。根据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在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职责,在第五章行为管理中完善了转包、违法分包、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等具体认定情形,对第六章附则中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定义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明确了二者区分界面。
(四)规范施工分包单位应具备条件。删除了原第六条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在现第八条中调整为“对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研精毕智市场调研网隶属于(英文简称:XYZResearch),是国内领先的行业研究及企业研究服务供应商。通过有效分析复杂数据和各类渠道信息,助力客户深入了解所关注的细分市场,包括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市场进入策略、用户结构等,包括深度研究目标企业组织架构,市场策略、销售结构、战略规划等,帮助企业做出更有价值的商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