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创造条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二)规范设置投诉接待场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方便患者寻找的位置,门外悬挂标牌,写明投诉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办法、纠纷处理流程和上级监督电话,配备视频监控、录音设备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将投诉接待场所设置在驻院警务室附近,强化医警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时效性。
(三)提升投诉管理人员能力。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应变能力,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积极应对投诉,主动与责任科室、责任人沟通,依法引导患者合法维权,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吸纳熟悉医学、法律和心理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借鉴“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等地方有益经验,前期,我委联合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专题调研活动,收集总结近年来地方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实践经验,将好做法固化为制度,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通知》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地方、医疗机构和相关学协会意见。
《通知》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知》围绕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从工作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等方面部署相关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框架,设置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二是标准化设置投诉接待场所,明确人员岗位和安全防范要求;三是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医患沟通,注重患者隐私保护,提升医疗质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四是畅通投诉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多种投诉沟通渠道,方便患者表达诉求,同时强调首诉负责制,明确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处理好投诉事宜;五是要求医疗机构规范投诉接待,明确投诉接待人员接待要求和投诉情况核实;六是严格落实投诉反馈时间,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科室和重点环节,开展投诉原因分析处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七是要求医疗机构要定期对院内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科室和医务人员投诉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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