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行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制定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报部标准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部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向标委会、部业务管理机构或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相应领域的计划项目建议汇总。
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对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推动作用;
(三)与现行和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重复、交叉;
(四)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
(五)申报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
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行业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制定为行业标准。
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标准作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标准高质量供给是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推进行业标准改革的要求,2020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关于标准制修订及实施方面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切实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推动行业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提升,对于完善交通运输标准化政策制度体系,提升行业标准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标准化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1条,包括总则、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组织管理。规定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以及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和组织管理机构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立项部分,规定了标准体系、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征集、申报条件、立项评估、项目完成周期,以及项目调整与延期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确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行业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制定为行业标准。要求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三)组织编制部分,明确要求计划项目下达后应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以及在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阶段和涉及专利、采用国际标准等方面有关规定。要求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如确需涉及专利,应当是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并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审批发布部分,规定了审批、编号、发布、出版、备案和公开、归档、快速程序和修改单等要求。明确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并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推动行业标准公开。
(五)实施与监督部分,对标准替代转换、宣贯、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解释与日常管理、试点以及复审等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可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鼓励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推广标准化经验。
(六)附则部分,规定了受托管理的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标准等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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