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等。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宣传、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五条(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
政策解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行政处置工作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活动活跃。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有效贯彻落实《条例》,固化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实践经验,完善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府规章。
《办法》立足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形成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体系:一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全市和各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组织调查认定以及行政处置等。二是要求市、区政府配置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三是规定市、区两级财政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的工作经费。四是明确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平安建设相关指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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