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政策解读:
国务院近日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5年来,各项目标任务取得显著成效。控制目标全面完成,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建立;重点行动扎实推进,建立覆盖80%以上用水量的国家用水定额体系,全国60%以上县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耕地面积达到9亿亩,完善城镇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政策保障不断增强,水利部牵头20个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节约用水条例》共6章52条,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加强用水管理,包括编制全国节水规划、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等;完善节水措施,包括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发展节水灌溉等;强化保障和监督,包括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节约用水条例》作了系列规定,例如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等。
水效标识制度是我国节水管理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用水产品管理的有效举措。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四批水效标识实施目录,水效标识设备备案企业目前超过1.1万家,备案产品型号达到11万多件,节水型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在水权交易方面,截至目前,中国水权交易所累计成交11439单,交易水量43.07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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