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研发中心平等开放申报与资助。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基金支持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设立财政资金资助的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开展高风险技术研发,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平等享受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相关奖补、土地、税收等政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面向新市场需求、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方向,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创新型应用场景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新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推荐优质诚信、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完善的外资研发中心纳入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试点范围,根据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通关手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产品、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至2年。探索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保税研发。推动长三角海关监管互认,缩短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研发设备境内转移审批时间。(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政策解读:
外资研发中心是上海总部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认定外资研发中心561家,呈现出规模能级逐步提升、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研发溢出效应较强等特点,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了重要贡献。2023年1月商务部、科技部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在此背景下制订出台《提升计划》,有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在沪投资的信心,有助于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外资研发中心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上海全球创新资源集散功能,有助于强化上海“四大功能”建设。
《提升计划》共9条。一是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立足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资助;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对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基础研究科学基金支持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二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各类开放式创新载体,给予土地、税收等要素保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合作,加强成果转化。三是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提高研发便利度,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市场调研显示,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外资研发中心的运营效率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吸引外资投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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