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原则)
综合考虑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潮汐、汇水区等特点,分层次、精细化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进一步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街镇应当在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缓冲区环境保护工作。
政策解读:
2017年,根据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格局变化情况,本市调整了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并同步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为进一步规范缓冲区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本次修订把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理念,进一步提高缓冲区管理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划定程序和范围保持不变。缓冲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仍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相关区在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由于市政府最新批准的《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22版)》未对缓冲区范围进行调整,故适用范围保持不变。
二是保护力度保持不变。随着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缓冲区管理办法》中排污总量控制、农业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和管理、环境保护执法、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一般管理要求已与全市其他区域管理要求趋于一致,可直接执行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本次修订形成的特殊管理要求,总体上缓冲区保护力度保持不变。是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精准治污。
三是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精准治污。本次修订简化删除了面上通用的一般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原过于宽泛的管理规定,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重点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性行为,守住产业准入底线,并在固废设施、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等领域保留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更新形成了针对缓冲区的特殊管理要求。负面清单管理形式体现了精准治污的要求,使管理边界更清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研精毕智市场调研网隶属于(英文简称:XYZResearch),是国内领先的市场调研、企业研究、行业研究及细分市场研究、研究报告服务供应商。分析师团队通过有效分析复杂数据和各类渠道信息,助力客户深入了解所关注的细分市场,包括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市场进入策略、用户结构等,包括深度研究目标企业组织架构,市场策略、销售结构、战略规划、专项调研等,帮助企业做出更有价值的商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