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政策解读: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办法》,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党中央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原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的“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2021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办法》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3条,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化管理等要求。二是分类与内容,明确应急预案的分类,并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要求。三是规划与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和编制程序。四是审批、发布、备案,明确应急预案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并对应急预案衔接、备案、抄送、公开等作出规定。五是培训、宣传、演练,明确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宣传等规定,并对演练制度、频次、评估指导工作等提出要求。六是评估与修订,明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以及需要修订的情形和修订程序。七是保障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指导监督要求。八是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生效时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规定。
此次修订,《办法》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更加贴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际,更加符合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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