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政策解读:
2019年3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对《办法》中2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拖轮费使用范围。
《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体水费水平,目前我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体水平低于周边国家、远低于欧美国家。《办法》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等政策相关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延续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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