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 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 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 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 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 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 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 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 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 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 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 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 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 持企业创新发展。
政策解读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当前,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形成了《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一)优化管理服务方面。结合境外机构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关于经营监管,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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