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制造销售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夯实基础、管促并举、社会共治的原则,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持续稳定。
第四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
政策解读: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进一步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的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铁路产品种类多、生产企业多,《细则》对监管原则、监督检查计划及内容、问题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行为等进行细化和规范,以进一步保障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细则》中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是指设计、制造质量,不包括维修质量。
《细则》的颁布,一是进一步压实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如:明确了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二是细化明确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工作内容与要求。紧密衔接《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落实许可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强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控制、配备生产设备、做好人员培训、严格不合格产品管理、履行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与要求。三是明确提出了铁路设备生产禁止性行为。结合近年来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问题,明确规定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6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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