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政策解读:
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近年来农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推进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系统梳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农房质量安全。
《指导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农房安全信息台账,动态监测农房安全状况。对于存量危房,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管控措施的要保证持续有效,确保危房不住人,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要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用作经营的农房是既有农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这与经国务院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相关规定充分衔接,用作经营的农房应当严格执行15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违规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极易造成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强调,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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